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91號
KSDV,103,訴,91,2014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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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民國芳療整體保養職業工會全國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潘靜雅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竹縣芳療整體保養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蘇龍瑚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臺中芳療整體保養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徐劉麗華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南市芳療整體保養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 年7 月14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
見本院卷第1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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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