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864號
KSDV,103,訴,864,2014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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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864號
原   告 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
被   告 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帆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共同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丙○○甲○○係夫妻關係,被告戊○○及 訴外人乙○○係夫妻關係,且戊○○丙○○之胞妹,另被 告丁○○及訴外人蘇○○則係戊○○與乙○○之女。緣戊○ ○與乙○○,基於家庭糾紛與原告不睦,雙方迭起爭執,嗣 戊○○、乙○○及蘇○○(下稱戊○○等3 人)竟自民國10 1 年2 月29日起,陸續以附表二所示帳號,將附表三所示信 件及文章,以電子郵件寄送予附表三所示收件人。戊○○等 3 人之舉,已嚴重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致侵害原告之名譽 權,造成精神痛苦,受有非財產損害,原告已向本院對戊○ ○等3 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戊○○等3 人連帶賠償丙○○甲○○各新臺幣(下同)70萬元、30萬 元在案(下稱附民損賠民事案件)。詎戊○○為脫免債務, 竟於102 年4 月3 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房 地(下稱系爭房地),贈與丁○○,並於同年月15日完成移 轉登記,原告迄於102 年10月23日,始悉上情。又戊○○等 3 人,除乙○○尚與訴外人洪○○、蘇○○、蘇○○及蘇○ ○(下稱乙○○等5 人)公同共有附表一編號3 之土地(下 稱系爭甲地),公告現值僅2,172,800 元外,在台均已無其 他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故戊○○對系爭房地所為之無償行為 將導致其財產減少,而使原告就附民損賠民事案件之債權有 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已有害於原告之權利。爰依民法第 244 條第1 項及第4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 :




㈠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於102 年4 月3 日所為贈與行為及於10 2 年4 月1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撤銷。㈡丁○ ○應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被告則均以:戊○○於102 年4 月15日將系爭房地以贈與原 因登記予丁○○後,迄同年8 月14日時,戊○○方因寄送附 表三所示信件行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 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目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20 號刑事案件(下稱第20號刑案)審理中,附民損賠民事案件 更未經審理,顯見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贈與及移轉登記時 ,原告對戊○○之債權並未存在。其次,縱認原告對戊○○ 具附民損賠民事案件之債權存在,惟乙○○等5 人所公同共 有之系爭甲地,公告現值即達200 餘萬元,而相關鄰地,於 102 年2 月間之買賣市價達1,100 萬元,戊○○等3 人之責 任財產足以清償對原告之債務。遑論,乙○○與戊○○及所 屬子女,早於80年間,均取得美國公民資格,長年定居美國 ,在美均有正當工作、不動產及存款等資產,則被告間就系 爭房地之移轉登記行為,自無害於原告債權之受償,原告所 為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丙○○甲○○係夫妻關係,戊○○及乙○○係夫妻關係, 戊○○丙○○之胞妹,丁○○及蘇○○則係戊○○與乙○ ○之女。
㈡系爭房地原屬戊○○所有,於102 年4 月3 日贈與丁○○, 於102 年4 月15日辦理移轉登記完畢。
㈢原告前以戊○○等3 人寄發附表三所示電子郵件之行為,向 高雄地檢署提出妨礙名譽告訴,經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 11762 、11763 號案件偵查後提起公訴,經本院以第20號刑 案審理中。
㈣原告於102 年9 月6 日,就第20號刑案之起訴事實,對戊○ ○等3 人提起附民損賠民事案件。
㈤原告於102 年10月23日知悉戊○○將系爭房地贈與丁○○之 事,於102 年10月31日提起本件訴訟,未逾民法第245 條之 除斥期間。
戊○○所有美國房地產,價值美金183,550 元,折合新臺幣 5,506,500 元;所有美國帳戶存款餘額美金30124.96元,折 合新臺幣903748.8元。
四、本件之爭點:
㈠戊○○將系爭房地贈與丁○○,是否有害原告之債權? ㈡原告依第244 條第1 項及第4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系爭房地



之贈與,及請求丁○○塗銷該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有無 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戊○○將系爭房地贈與丁○○,是否有害原告之債權? ⒈按民法第244 條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1 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民法第 第245 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44 條第1 項之撤銷訴權 ,所定1 年之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 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 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 91年台上字第231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於102 年10 月23日知悉戊○○將系爭房地贈與丁○○之事,於102 年 10月31日提起本件訴訟,未逾民法第245 條之除斥期間乙 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權之訴訟, 合於法定期間之限制,先予敘明。
⒉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 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 項或第2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 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 4 條第1 項、第4 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按債權人得依民法 第244 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以其債權於債務人為詐害行為 時,業已存在者為限,若債務人為詐害行為時,其債權尚 未發生,自不許其時尚非債權人之人,於嗣後取得債權時 ,溯及的行使撤銷權。又民法第244 條第1 項及第2 項所 謂「有害及債權」或「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係指債務人 陷於無資力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 判決意旨參照。
⒊另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 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 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 ,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 保障。是行為人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 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所 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 至於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 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行 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 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 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 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庶幾 與「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 )原則所揭櫫之旨趣無



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 ,所謂「誹謗」係指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 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言論是否構成「誹謗」之判 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 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 觀情狀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 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 論斷。抑且,個人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 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縱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 觀上情感,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時, 仍不致構成名譽侵權之範疇。
⒋原告主張對戊○○有債權之事實,無非以戊○○等3 人寄 發附表三所示電子郵件之行為,現經本院以第20號刑案審 理中,原告並藉由該刑案之繫屬,併向本院對戊○○等3 人提起附民損賠民事案件為據。然查,原告前以戊○○等 3 人寄發附表三所示電子郵件之行為,向高雄地檢署提出 妨礙名譽告訴,經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1762 、1176 3 號案件偵查後提起公訴,現經本院以第20號刑案審理中 乙節,為兩造所不爭,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刑案全卷 核閱無訛,佐以丁○○、蘇○○均自承有寄送該等文件( 見高雄地檢署101 年度他字第3354號影卷,下稱第3354號 卷,第207 頁反面),固可認定戊○○等3 人有寄發附表 三所示電子郵件之行為。
⒌其次,觀之戊○○、乙○○於第3354號卷之書狀(見該影 卷第155 至160 頁)及高雄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21742 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同影卷第162 頁),主要記載戊○○丙○○間,因對渠等父親即訴外人蘇○○罹患癌症之治 療情形,及病危前之照顧過程,互生怨懟,雙方間互以傳 送批判對方之電子郵件予對方及附表三所示收件人;參酌 戊○○提出之錄音光碟,經高雄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後 ,該等光碟呈現之錄音內容,確有蘇○○埋怨原告關於獲 悉其罹患癌症後,所選擇之照護與治療方式(見同影卷第 180 至195 頁),即便戊○○等3 人曾剪接部分錄音內容 ,仍無礙於該等錄音確屬蘇○○本人瀕臨癌末之際,就自 身感受所為陳述之認定,此由甲○○自承蘇○○錄音檔譯 文欄所述確屬其生前所述等語亦可證之(見本院卷第86、 94、95頁、第3354號卷第50頁反面),足見戊○○等3 人 所憑藉錄音資料而發表之言論,非全然屬子虛烏有,且附 表三中關於描述原告種種不孝舉止之內容,乃肇因於戊○ ○等3 人,甫經歷至親往生之哀慟,又聽聞蘇○○於臨終



前,親述其兄、嫂即原告之各項言行,進而抒發自身之看 法,縱或摻雜些許情緒用語,自難遽認均屬空穴來風,而 有悖於常理之虞。況原告未曾舉證證明戊○○等3 人係明 知不實而故意捏造前揭錄音資料或因重大過失、疏忽而不 知蘇○○所言不實,揭櫫前揭判決意旨,恐難逕認已合於 「誹謗」之要件,則原告主張戊○○等3 人就此部分言論 ,已構成對其等名譽之貶損,未必有據。
⒍又乙○○現為美國○○○公司專業技術主任兼○○○○期 刊論文審查委員,從事水利及環境工程。丙○○自89年起 ,為取得博士學位暨之後為教師資格升等而需撰寫學術專 業論文投稿國際期刊,請乙○○多次為其無償審閱及修改 論文。嗣乙○○曾於93年10月1 日寄送電子郵件,通知丙 ○○停止為其審閱及修改論文,惟嗣後仍有修改之情。詎 丙○○於95年至97年間,經國際期刊審核通過而發表如附 表四所示之教授升等所需之化學學術領域論文,並於論文 之致謝詞中載明該等論文業經原告為極致審閱(Critical Reading ),但實際上該等論文係由蘇○○幫忙修改。復 原告於101 年3 月初向期刊編輯提出檢舉,期刊編輯求證 後,經期刊編輯查證屬實,在期刊上就附表四之論文各發 表一篇正式之更正及致歉啟事等情,有本院103 年度訴字 第228 號民事確定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107-2 頁以下) ,佐以前開民事案件之當事人即乙○○與丙○○,可見戊 ○○等3 人發表丙○○所著論文違反相關學術倫理之言論 ,並非憑空杜撰或虛構,揆諸「真實惡意」(actualmali ce)原則之旨趣,恐難遽認戊○○等3 人已該當對丙○○ 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至戊○○等3 人此部份之言 論,核與甲○○之社會評價無關,自無侵害甲○○名譽權 之餘地可言。
⒎再者,系爭房地原屬戊○○所有,於102 年4 月3 日贈與 丁○○,於102 年4 月15日辦理移轉登記完畢;原告於10 2 年9 月6 日,就第20號刑案之起訴事實,對戊○○等3 人提起附民損賠民事案件等節,均屬兩造所不爭,然承前 述,第20號刑案仍在本院刑事庭審理中,換言之,戊○○ 等3 人迄未因附表三之言論,經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尚難 謂原告所訴請之附民損賠民事案件為有理由,自難遽認被 告間就系爭房地為贈與之移轉登記時,原告對戊○○之附 民損賠債權業已存在。此外,原告復無其他舉證遲至系爭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時,對戊○○另有債權存在 之事實,依前揭說明,原告之本件訴訟,仍未合行使民法 第244 條所定撤銷權之要件。




⒏退步言,縱認戊○○等3 人就附表三之言論,對原告構成 名譽侵權,惟依原告之附民損賠民事案件起訴狀所載(見 本院103 年度雄簡字第290 號民事卷,下稱第290 號民事 卷,第13、14頁),原告對戊○○等3 人連帶求償之項目 僅精神慰撫金,而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 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 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參酌丙 ○○係博士學歷,目前任海軍官校○○○,年所得100 餘 萬元,財產4 筆,價值200 餘萬元;甲○○專科畢業,現 為家管,所得2,000 餘元,財產4 筆,價值300 餘萬元; 乙○○係博士,現為美國○○○○公司專業技術主任兼○ ○○○期刊論文審查委員,在台僅財產1 筆,即系爭甲地 之公同共有;戊○○專科畢業,現任家管;蘇○○行為時 僅高中生,在台無財產、收入等情,除兩造陳明在卷外( 見本院卷第87頁、第3354號卷第56頁),並有原告及戊○ ○等3 人之財產資料在卷可憑(見第290 號民事卷第19至 21頁、本院卷第80頁),堪認原告及戊○○等3 人之學經 歷相當,原告在台資產小康,但較戊○○等3 人為佳,另 戊○○等3 人所言仍有部分屬實,及該等言論距今已相當 時日,即便原告受有社會評價之貶損,程度亦非常有限, 充其量就附民損賠民事案件僅能獲得部分勝訴之判決至明 。
⒐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 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確定判決如就同一債務命數債務人 連帶履行者,債權人得專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請求 為全部給付之履行。反之,數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亦得依債之本旨提出全部給付,即使其他連帶債務人有給 付不能情事,債權人亦不得以此為由,而謂該連帶債務係 給付不能,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判決可參。依 前所論,系爭甲地之公告現值達2,172,800 元,由乙○○ 等5 人公同共有,且衡諸常情,土地之交易市價,往往高 於公告現值若干成數,縱原告就附民損賠民事案件,果對 戊○○等3 人取得部份勝訴之確定判決,原告非不得就系 爭甲地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債權,則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 有權之移轉登記,亦不致使原告之債權受侵害,故原告之 本件訴訟,亦與民法第244 條所定要件不符。 ㈡承上,原告之訴,既不合乎民法第244 條所定要件,則原告 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及第4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系爭房地



之贈與,及請求丁○○塗銷該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云云, 於法無據。
六、綜上所述,被告間就系爭房地為移轉登記時,原告之附民損 賠債權並未確實存在,縱或存在,亦未使原告之債權受侵害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及第4 項之規定,請求 撤銷系爭房地之贈與,及請求丁○○塗銷該房地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本件 結論,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附表一:
┌──┬────────────────────┐
│編號│ 不動產 │
├──┼────────────────────┤
│ 1 │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
│ │ (應有部分130/10000) │
├──┼────────────────────┤
│ 2 │ 高雄市○○區○○段○00000號建號 │
│ │ (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路 │
│ │ 00巷00號00樓,權利範圍:全部) │
├──┼────────────────────┤
│ 3 │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
│ │ (乙○○之公同共有權利土地)暨其上門牌 │
│ │ 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
└──┴────────────────────┘
附表二
┌──┬────┬───────────────┐
│編號│ 姓名 │ 電子信箱帳號 │
├──┼────┼───────────────┤
│ 1 │ 乙○○ │00-0000.00@000000000000.com │




├──┼────┼───────────────┤
│ 2 │ 蘇○○ │0000000000@mail.000000.edu
├──┼────┼───────────────┤
│ 3 │ 戊○○ │0000000000@yahoo.com │
└──┴────┴───────────────┘
附表三:
┌──┬────┬─────┬─────────────────┬──────────┬─────────────┐
│編號│寄件人 │寄件時間 │收件人 │信件主旨 │文章內容、附加如下標題名稱│
│ │ │ │ │ │之檔案 │
├──┼────┼─────┼─────────────────┼──────────┼─────────────┤
│1 │戊○○ │101.02.29 │劉○○○ │舉發丙○○的違失 │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 │ │17時24分許│ │ │(內容如附件一所示)、爸爸│
│ │ │ │ │ │的留言(內容如附件二所示)│
├──┼────┼─────┼─────────────────┼──────────┼─────────────┤
│2 │戊○○ │101.03.01 │石○○郝○○、陳○○、嚴○○、楊│舉發丙○○的違失 │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 │ │某時許 │○○ │ │(內容如附件一所示)、爸爸│
│ │ │ │ │ │的留言(內容如附件二所示)│
├──┼────┼─────┼─────────────────┼──────────┼─────────────┤
│3 │戊○○ │101.03.01 │王○○ │舉發一般學科部主任蘇│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 │ │凌晨0時31 │ │○○違失 │(內容如附件一所示)、爸爸│
│ │ │分許 │ │ │的留言(內容如附件二所示)│
├──┼────┼─────┼─────────────────┼──────────┼─────────────┤
│4 │戊○○ │101.03.01 │梁○○ │舉發一般學科部主任蘇│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 │ │某時許 │ │○○違失 │(內容如附件一所示)、爸爸│
│ │ │ │ │ │的留言(內容如附件二所示)│
├──┼────┼─────┼─────────────────┼──────────┼─────────────┤
│5 │戊○○ │101.03.01 │刁○○、徐○○、李○○、黃○○、龔│舉發一般學科部主任蘇│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 │ │某時許 │○○、鄭○○、葉○○、翁○○、古○│○○違失 │(內容如附件一所示)、爸爸│
│ │ │ │○、梁○○、楊○○、張○○、李○○│ │的留言(內容如附件二所示)│
│ │ │ │、羅○○、呂○○、高○○、○○、林│ │ │
│ │ │ │○○ │ │ │
├──┼────┼─────┼─────────────────┼──────────┼─────────────┤
│6 │戊○○ │101.03.01 │王○○、殷○○、鍾○○、陳○○、張│舉發一般學科部主任蘇│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 │ │某時許 │○○、李○○、劉○○、田○○、胡○│○○教授的違失行為 │(內容如附件一所示)、爸爸│
│ │ │ │○、曹○○、謝○○、林○○、丙○○│ │的留言(內容如附件二所示)│
│ │ │ │、韓○○、鄭○、呂○○、郝○○、龔│ │ │
│ │ │ │○○、林○○ │ │ │
├──┼────┼─────┼─────────────────┼──────────┼─────────────┤
│7 │戊○○ │101.03.02 │徐○○、劉○○○、楊○○、刁○○、│舉發海軍官校一般學科│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 │ │凌晨1時37 │王○○、黃○○、葉○○、張○○、羅│部主任丙○○教授的違│(內容如附件一所示)、爸爸│




│ │ │分許 │○○、梁○○、呂○○、沈○○、李○│失行為 │的留言(內容如附件二所示)│
│ │ │ │○、嚴○○、盧○○、李○○、葛○○│ │ │
│ │ │ │、侯○○國立○○○○大學首頁網路│ │ │
│ │ │ │維護、丙○○郝○○龔○○、林○│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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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蘇○○ │101.03.02 │徐○○、劉○○○、楊○○、刁○○、│舉發海軍官校一般學科│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 │ │上午5時14 │黃○○、葉○○、張○○、羅○○、梁│部主任丙○○教授的違│(內容如附件一所示)、爸爸│
│ │ │分許 │○○、呂○○、沈○○、李○○、嚴○│失行為請看證據 │的留言(內容如附件二所示)│
│ │ │ │○、盧○○、李○○、葛○○侯○○│ │ │
│ │ │ │、國立○○○○大學首頁網路維護、郝│ │ │
│ │ │ │○○、林○○、龔○○、鄭○、韓○○│ │ │
│ │ │ │、林○○、謝○○、曹○○田○○、│ │ │
│ │ │ │劉○○、李○○、張○○、陳○○、鍾│ │ │
│ │ │ │○○、殷○○、王○○、謝○○、邱○│ │ │
│ │ │ │○、呂○○、陳○○、王○○、簡○○│ │ │
│ │ │ │、陳○○、高○○、吳○○、李○○、│ │ │
│ │ │ │系○○蘇○○、劉○○、陳○○、洪○│ │ │
│ │ │ │○、黃○○、吳○○、張○○、陸○○│ │ │
│ │ │ │、李○○、國立○○○○大學化學系、│ │ │
│ │ │ │國立○○○○大學化學系圖書館、黃○│ │ │
│ │ │ │○、謝○○、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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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蘇○○ │101.03.02 │徐○○、劉○○○、楊○○、刁○○、│WARNING:Attached │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
│ │ │上午5時46 │黃○○、葉○○、張○○、羅○○、梁│files │(內容如附件一所示)、爸爸│ │
│ │ │分許 │○○、呂○○、沈○○、李○○、嚴○│ │的留言(內容如附件二所示)│
│ │ │ │○、盧○○、李○○、葛○○侯○○│ │示) │
│ │ │ │、國立○○○○大學首頁網路維護、郝│ │ │
│ │ │ │○○、林○○、龔○○、鄭○、韓○○│ │ │
│ │ │ │、林○○、謝○○、曹○○田○○、│ │ │
│ │ │ │劉○○、李○○、張○○、陳○○、鍾│ │ │
│ │ │ │○○、殷○○、王○○、謝○○、邱○│ │ │
│ │ │ │○、呂○○、陳○○、王○○、簡○○│ │ │
│ │ │ │、陳○○、高○○、吳○○、李○○、│ │ │
│ │ │ │系○○蘇小姐、劉○○、陳○○、洪○│ │ │
│ │ │ │○、黃○○、吳○○、張○○、陸○○│ │ │
│ │ │ │、李○○、國立○○○○大學化學系、│ │ │
│ │ │ │國立○○○○大學化學系圖書館; 黃○│ │ │
│ │ │ │○、謝○○、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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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戊○○ │101.03.06 │李○○、嚴○○翁○○古○○、黃│WARN │爸爸的留言(內容如附件二所│
│ │ │凌晨1時42 │○○、梁○○、羅○○、楊○○、徐○│ │示)、FEN.txt (內容如附件│
│ │ │分許 │○ │ │三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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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蘇○○ │101.03.06 │徐○○、劉○○○、楊○○、刁○○、│IMPORTANT請看貼在郵 │爸爸的留言(內容如附件二所│
│ │ │凌晨1時56 │黃○○、葉○○、張○○、羅○○、梁│件的檔案親妹妹對哥哥│示)、FEN.txt (內容如附件│
│ │ │分許 │○○、呂○○、沈○○、李○○、嚴○│上校教授一般學科部主│三所示) │
│ │ │ │○、盧○○、李○○、葛○○侯○○│任丙○○的舉發和控訴│ │
│ │ │ │、國立○○○○大學首頁網路維護、郝│一切忤逆不孝和違失行│ │
│ │ │ │○○、林○○、龔○○、鄭○、韓○○│為 │ │
│ │ │ │、林○○、謝○○、曹○○田○○、│ │ │
│ │ │ │劉○○、李○○、張○○、陳○○、鍾│ │ │
│ │ │ │○○、殷○○、王○○、謝○○、邱○│ │ │
│ │ │ │○、呂○○、陳○○、王○○、簡○○│ │ │
│ │ │ │、陳○○、高○○、吳○○、李○○、│ │ │
│ │ │ │系○○蘇小姐、劉○○、陳○○、洪○│ │ │
│ │ │ │○、黃○○、吳○○、張○○、陸○○│ │ │
│ │ │ │、李○○、國立○○○○大學化學系、│ │ │
│ │ │ │國立○○○○大學化學系圖書館、黃○│ │ │
│ │ │ │○、謝○○、石○○、政府e 公務、教│ │ │
│ │ │ │育部信箱、李○、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 │ │
│ │ │ │委員會、高雄軍人公墓、總統府信箱 │ │ │
├──┼────┼─────┼─────────────────┼──────────┼─────────────┤
│12 │戊○○ │101.03.07 │徐○○、劉○○○、楊○○、刁○○、│Re:媽媽的話 │內容如附件四所示 │
│ │ │13時41分許│王○○、黃○○、葉○○、張○○、羅│ │ │
│ │ │ │○○、梁○○、呂○○、沈○○、李○│ │ │
│ │ │ │○、嚴○○、盧○○、李○○、葛○○│ │ │
│ │ │ │、侯○○國立○○○○大學首頁網路│ │ │
│ │ │ │維護、丙○○郝○○、林○○、龔○│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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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戊○○ │101.03.08 │徐○○、楊○○、刁○○、黃○○、葉│X │爸爸的留言(詳如附件二所示│
│ │ │18時42分許│○○、張○○、羅○○、梁○○、呂○│ │)、信件內容(詳如附件五所│
│ │ │ │○、沈○○、盧○○、李○○、葛○○│ │示) │
│ │ │ │、侯○○國立○○○○大學首頁網路│ │ │
│ │ │ │維護、郝○○、林○○、龔○○、海軍│ │ │
│ │ │ │軍官學校、政府e 公務、教育部信箱、│ │ │
│ │ │ │李○、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高│ │ │
│ │ │ │雄市軍人公墓、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 │ │
│ │ │ │系、王○○、簡○○、陳○○、高○○│ │ │




│ │ │ │、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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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戊○○ │101.03.12 │蘇家弘、徐○○、刁○○、黃○○、葉│RE:連弟弟也誤解指責│對弟弟的回應(詳如附件六所│
│ │ │14時6分許 │○○、張○○、羅○○、梁○○、呂○│我 │示) │
│ │ │ │○、沈○○、李○○、嚴○○、盧○○│ │ │
│ │ │ │、李○○、葛○○侯○○、國立○○│ │ │
│ │ │ │○○大學首頁網路維護、郝○○、林○│ │ │
│ │ │ │○、龔○○、鄭○、韓○○、謝○○、│ │ │
│ │ │ │曹○○田○○、李○○、陳○○、總│ │ │
│ │ │ │統府信箱、謝○○、邱○○、呂○○、│ │ │
│ │ │ │陳○○、王○○、簡○○、陳○○、高│ │ │
│ │ │ │○○、吳○○、李○○、王○○、系助│ │ │
│ │ │ │理蘇小姐、劉○○、陳○○、洪○○、│ │ │
│ │ │ │黃○○、吳○○、張○○、陸○○、李│ │ │
│ │ │ │○○、國立○○○○大學化學系、國立│ │ │
│ │ │ │臺灣範大學化學系圖書館、黃○○、謝│ │ │
│ │ │ │○○、石○○、政府e 公務、教育部信│ │ │
│ │ │ │箱、李○、高雄市軍人公墓、丁○○、│ │ │
│ │ │ │蘇○○ │ │ │
├──┼────┼─────┼─────────────────┼──────────┼─────────────┤
│15 │蘇○○ │101.03.13 │徐○○、刁○○、黃○○、葉○○、張│Fwd:連弟弟也誤解指 │對弟弟的回應(詳如附件六所│
│ │ │上午5時11 │○○、羅○○、梁○○、呂○○、沈○│責我 │示) │
│ │ │分許 │○、李○○、嚴○○、盧○○、李○○│ │ │
│ │ │ │、葛○○侯○○國立○○○○大學│ │ │
│ │ │ │首頁網路維護、郝○○、林○○、龔○│ │ │
│ │ │ │○、鄭○、韓○○、謝○○、曹○○、│ │ │
│ │ │ │田○○、李○○、陳○○、總統府信箱│ │ │
│ │ │ │、謝○○、邱○○、呂○○、陳○○、│ │ │
│ │ │ │王○○、簡○○、陳○○、高○○、吳│ │ │
│ │ │ │○○、李○○、王○○、系助理蘇小姐│ │ │
│ │ │ │、劉○○、陳○○、洪○○、黃○○、│ │ │
│ │ │ │吳○○、張○○、陸○○、李○○、國│ │ │
│ │ │ │立○○○○大學化學系、國立○○○○│ │ │
│ │ │ │化學系圖書館、黃○○、謝○○、石○│ │ │
│ │ │ │○、政府e 公務、教育部信箱、李○、│ │ │
│ │ │ │高雄市軍人公墓、丁○○、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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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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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刊登時│ 期刊名稱 │ 論 文 名 稱 │ 論文致謝詞內容 │




│ │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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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5年間│Journal of │Sensing and fluorescence │Acknowledgements:The │
│ │ │Luminescence│behaviors of complex │authors wish to thank...Dr.
│ │ │ │formation between new │Y.C. Su,P.E.,of Houston,TX, │
│ │ │ │lariat crown ethers │USA, is also greatly │
│ │ │ │bearing fluorescence │appreciated for his critical│
│ │ │ │sidearm and metal ions in │reading of this manuscript │
│ │ │ │methanol solution │prior to publication. │
├──┼───┼──────┼─────────────┼──────────────┤
│ 2 │96年間│Journal of │Density functional │Acknowledgements:The │
│ │ │Molecular │calculations and │authors thank...Dr. Y.C. Su,│
│ │ │Structure │experimental studies of │P.E.,of Houston,Texas,USA is│
│ │ │ │the sidearm remote │also greatly appreciated for│
│ │ │ │controlling effect in │a critical reading of this │
│ │ │ │eight lariat crown ethers │manuscript prior to │
│ │ │ │ │publication. │
├──┼───┼──────┼─────────────┼──────────────┤
│ 3 │97年間│Journal of │A novel crystallographic │Acknowledgements:The │
│ │ │Molecular │and improved computational│authors thank...Dr. Y.C. Su │
│ │ │Structure │study of three ligands of │P.E.,of Houston,TX, USA, is │
│ │ │ │lead ion complex │also greatly appreciated for│
│ │ │ │ │providing a critical reading│
│ │ │ │ │review of this manuscript │
│ │ │ │ │prior to completion. │
└──┴───┴──────┴─────────────┴──────────────┘
附件一(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PDF)┌────────────────────────────────────────────┐
│本人決定舉報○○○○學校一般學科部主任丙○○教授不符合學術倫理之行為。這些行為與所檢附論│
│文著作相關。本人曾經為了是否舉報丙○○先生有過一段掙扎與煎熬,因為他是我內人之親大哥。但│
│是,由於以下所敘述之事由,本人決定做正確的事進行舉發。 │
│整件事起始於丙○○先生就讀於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博士班之時(0000年)。丙○○先生取得博士學位│
│的一個必要條件是他必須在主要英文期刊上發表著作。然而,因為丙○○先生的英文作文能力非常的│
│差,所以他所寫的論文一再的被拒絕。 │
│於是,丙○○先生就以大哥的身份一再的以親情施壓逼迫我內人,要求本人一定要幫他編輯他的英文│
│論文。雖然本人自0000年從美國德州大學奧斯丁校區取得環境工程博士學位之後,已在美國德州從事│
│水利環工專業數十年,但是本人不認為化學是本人的專業領域,所以本人認為本人不適合幫丙○○先│
│生編譯他的英文論文。而且,丙○○先生的要求也違背本人所認知的學術倫理,也就是他不應該假他│
│人之手來取得自己的博士學位。本人覺得他應該自己來完成博士論文以證明自己是有能力及資格成為│
│一個博士。 │




│但是經過數週之爭論以及丙○○先生和本人岳母施加在我內人身上之巨大壓力,本人終於決定幫助蘇│
│○○先生修改他的論文。但是,本人要求丙○○先生必須誠實寫出他的論文是經過本人修改之事實。│
│於是,在他的論文的Acknowledgement 的段落中,本人加了下列一段文字:「Dr. Y.C . Su,P .E │
│.,ofHouston,Texas ,U .S .A . ,is also greatly appreciates for providing a │
│crutucalreadingreview of this manuscrupt prior to completion」(中譯:非常感謝美國德州休│
│士頓之乙○○博士,專業技師,在本論文完成前提供本論文之極致審閱)。而所謂的「極致審閱」事│
│實上幾乎是大幅度的修改其原始著作,因為其原著作的寫作品質實在是非常的差。 │
│經由本人的幫忙,丙○○先生的論文順利的被接受並發表於主要英文期刊上。接著,他也順利取得博│
│士學位。本人以為事情會到此為止,但是沒想到丙○○先生並沒有停止,反而更變本加厲並持續逼迫│
│我內人叫本人一定要幫他修改幾乎所有需要發表之論文,以達成他自己事業上晉升之要求。 │
│在0000年時,丙○○先生已晉升為海軍官校之副教授,所以本人告訴丙○○先生說,他現在應該要靠│
│自己的能力去發表自己的論文。之後,本人發現他竟然變成開始利用本人的大女兒來幫他修改論文,│
│而本人女兒當時指示一位美國的高中生。 │
│本人接著更發現丙○○先生的英文論文只要有掛上本人的名字就能大幅度增加該論文被接受之機率。│
丙○○先生曾嘗試投遞有包括或不包括本人的名字的英文論文,而只有那些掛上本人名字的論文被接│
│受。丙○○先生做這些事的時候都沒有徵求本人的同意,而那是非常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 │
│在0000年時,丙○○先生需要再發表一篇英文論文以晉升為正教授。於是他開始央求本人岳母以親情│
│逼迫我內人要求本人一定要幫他最後一次忙。雖然本人非常不齒丙○○先生為了私利不惜影響其親妹│
│妹婚姻的行為,本人仍然幫他修改論文以結束他持續不段的騷擾與壓迫。之後,丙○○先生順利發表│
│了論文並晉升為正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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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