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16號
原 告 莊欣儀
法定代理人 秦丕俊
訴訟代理人 羅佩秦
原告與被告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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