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616號
KSDV,103,補,1616,201408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16號
原   告 莊欣儀
法定代理人 秦丕俊
訴訟代理人 羅佩秦
原告與被告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1/1頁


參考資料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