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93號
原 告 信盛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隆
原告與被告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2
0,1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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