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593號
KSDV,103,補,1593,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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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93號
原   告 信盛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隆
原告與被告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2
0,1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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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盛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