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74號
聲 請 人 翁尚榕
聲請人與關係人功豐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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