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30號
原 告 柯天賀
被 告 柯天旺
林天侯
柯陸素月
柯俊賢
柯俊德
柯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3,800 元【計算式:面積(
563.65㎡+323.65㎡)×公告土地現值24,000元/ ㎡×原告權利
範圍1/4 =5,323,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76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