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238號
KSDV,103,聲,238,201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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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 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洪藍之不動 產,其中繼承人洪德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生前住彰化縣溪州鄉)已於民國102 年5 月13日死亡,而洪 德仁之全體繼承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准 予備查在案,爰聲請為洪德仁選任遺產管理人,核屬家事事 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6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127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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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