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220號
KSDV,103,聲,220,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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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柯光祥
相 對 人 丁玉雯律師即方可喜之遺產管理人
      蘇志成律師即方敏生之遺產管理人
      蘇志成律師即方建忠之遺產管理人
      施森德即施正義之繼承人
      施森豪即施正義之繼承人
      施美蓉即施正義之繼承人
      施美伸即施正義之繼承人
      施昭興即施正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民國94年度裁
全字第96號裁定所提供之擔保物,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二七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壹張,面額新臺幣玖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九十八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 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96號裁定,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 設公債86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面額新臺幣(下同)900,00 0 元1 張為擔保,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271 號提存在案。 而相對人方可喜於民國93年7 月19日死亡,繼承人均已拋棄 繼承,其遺產管理人為丁玉雯律師;相對人方敏生於99年2 月24日死亡,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其遺產管理人為蘇志成 律師;相對人方建忠於98年1 月27日死亡,繼承人均已拋棄 繼承,其遺產管理人為蘇志成律師;相對人施正義於99年6 月9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施森德施森豪施美蓉施美伸施昭興等5 人;另聲請人於95年2 月10日公司名稱變更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7 月14日法定代理 人更換為廖昌燦。茲因上開提存物已於101 年3 月11日到期 ,爰聲請准予變換同額九十八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重大 交通建設公債等語。
二、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供擔保之 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 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2 條第1 項 前段、第1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



實,業據提出本院94年度存字第271 號提存書、股份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提存卷宗核閱無誤,且聲請人所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中 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98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其價值尚 屬相當,是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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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