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柯宗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張雲罔雀慈善事業基金會捐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張雲罔雀慈善事業基金 會(更名前為財團法人張雲罔雀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高雄市政府於民國87年11月6 日許可設立, 並於87年11月16日經本院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為因應 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5 屆第8 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 計4 條如附表所示,僅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 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 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 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 法第61條第2 項、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就 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 理方法不具備為限,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 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 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 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 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 ,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或為維持財團之目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 先依民法第62條後段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若不屬於上述事項 之章程變更,諸如法人名稱、法人目的(財團法人設立宗旨 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之)、所 捐財產之變更,則祇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2 項、法人及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聲請法院裁定。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 人張雲罔雀慈善事業基金會第5 屆董事會第8 次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簽到簿、財團法人高雄市張雲罔雀慈善事業基金會
第6 屆董事會第1 次會議紀錄、會議紀錄簽到簿、捐助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表所示)等為證,固堪信為真。然如 附表所示條文之修正,如附表所示第2 條為法人名稱之修正 ;第3 條為事業之支出項目、比例之修正;第15條僅係就年 度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請董事會審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 時程為修正;第16條為年度決算造具表冊之修正,揆諸上開 說明,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 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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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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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基金會定名為「財│第一條:本基金會定名為「財│符合監督準則第四│
│團法人高雄市張雲罔雀慈善事│團法人張雲罔雀慈善事業基金│條 │
│業基金會」。 │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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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年度社會福利項目支│第三條:前項舉辦或捐助慈善│修改支出比例 │
│出不得低於年度總支出之百分│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 │
│之七十。 │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 │
│ │之百分之七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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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基金會應於年度│第十五條:本基金會應於年度│符合監督準則第二│
│開始後一個月內,擬具年度計│開始前三個月,擬具年度計畫│十一條 │
│畫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事│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事會│ │
│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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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本基金會應於每年│第十六條:本基金會應於每年│符合監督準則第二│
│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十一條 │
│造具左列書表,經董事會審定│造具左列書表,經董事會審定│ │
│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 │
│一、本年業務執行報告書。 │一、本年業務執行報告書。 │ │
│二、決算書。 │二、基金收支報告表。 │ │
│三、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 │
│四、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財產目錄。 │ │
│五、財產目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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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