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0號
反 訴原 告 台灣一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標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張容綺律師
王 淳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順泰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5,2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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