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70號
KSDV,103,建,70,201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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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0號
反 訴原 告 台灣一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標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張容綺律師
      王 淳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順泰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5,2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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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一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泰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