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493號
KSDV,103,司聲,493,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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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奈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復
相 對 人 張日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一○一年度存字第一六四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張日進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 第106 條前段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前依本院民國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於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101 年度存字第1644號提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 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1023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茲 因聲請人已與同假扣押裁定之另相對人陳瑞娟、武修文於本 院做成103 年度移調字第78號調解筆錄,並撤回假扣押執行 程序,並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撤 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及以高雄高分院郵局第000031號存證信 函通知相對人於20日內就其因假扣押所受損害對上開擔保金 行使權利及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惟相對人迄未為之,爰依 法聲請裁定命返還聲請人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前揭假扣押裁定影本、 提存書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調解筆錄影本、撤回囑 託執行函影本、撤銷假扣押裁定影本、存證信函、郵件收件 回執各1 件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擔保提存、 假扣押裁定、強制執行、撤銷假扣押裁定、返還價金等事件 卷宗核閱無訛;又經查詢,相對人並未因假扣押受有損害而 對聲請人提起調解、支付命令、民事訴訟等事件,亦有本院 非訟中心查詢表、索引卡查詢證明、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 名查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 年5 月26日函、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103 年6 月5 日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6 月6 日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 年7 月29日函等件在卷可稽,



自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6 條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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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奈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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