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380號
KSDV,103,司拍,380,2014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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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魏敬唐
聲 請 人 康淑美
相 對 人 侯美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美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本件是否有屆期而未清償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相對人侯美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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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