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80號聲 請 人 魏敬唐聲 請 人 康淑美相 對 人 侯美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美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本件是否有屆期而未清償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據。二、相對人侯美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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