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陳嘉慶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榮經於民國(下同)94年1 月10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之前身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6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償還)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已辦妥 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交通銀行與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合併 ,後改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亦經 登記在案,後債務人林榮經於103 年1 月13日將附表所示不 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三、嗣債務人林榮經於94年1 月18日邀同債務人林陳娜惠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借款契約書①借款2,000,000 元②借款 2,600,000 元,自實際借貸日期起按月攤付本息,借款利息 分別為①按郵匯局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375 %)加 碼年息1.0 %,即年息2.375 %計付利息外(因列入催收戶 ,國庫不再予以補貼),嗣後隨郵匯局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當日調整後之年利率計 算。②按聲請人公告之指數型房貸指數(1.37%)加碼年息 1.5 %,即年息2.87%計付利息,嗣後隨聲請人公告之指數 型房貸指數調整而調整。債務人若有延遲還本或付息時,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 金。迄今尚積欠①本金1,315,894 元及自102 年11月12日起 之利息及自102 年12月12日起之違約金,②本金1,663,176 元及自102 年11月12日起之利息及自102 年12月12日起之違 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擔保放 款合約書影本、存證信函影本各1 件及土地登記謄本2 件為
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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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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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 利 │ 備 │
│ ├────┬────┬────┬────┬────────┤ ├──────┤ 範 圍 │ 考 │
│號│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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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三民 │獅頭 │一 │1600 │建│1,619.00 │萬分之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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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 │三民 │獅頭 │一 │1601 │建│471.00 │萬分之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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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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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 備 │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號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考 │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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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67 │高雄市三民區褒│高雄市三民區獅│鋼筋混凝土造│8層:134.20 │陽台:22.68 │全部│ │
│ │ │揚街216 號8 樓│頭段一小段1600│23層樓房第8 │合計:134.20 │花台:0.85 │ │ │
│ │ │之2 │地號 │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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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01 │ │同上 │ │7,838.15 │ │萬分│上開│
│ │ │ │ │ │ │ │之86│建物│
│ │ │ │ │ │ │ │ │之共│
│ │ │ │ │ │ │ │ │有部│
│ │ │ │ │ │ │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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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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