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卡哩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慶
上聲請人卡哩歐食品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陳明:票據號碼FA0000000 、FA0000000 之受款
人應為何(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複寫不清)。
二、承上,台端據以聲請公示催告之系爭四張支票皆已指明受款
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
之釋明。
三、倘系爭票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
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台端所據以聲請之票
據受款人有四人,則應分別聲請之)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
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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