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650號
KSDV,103,司催,650,201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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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卡哩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慶
上聲請人卡哩歐食品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陳明:票據號碼FA0000000 、FA0000000 之受款
  人應為何(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複寫不清)。
二、承上,台端據以聲請公示催告之系爭四張支票皆已指明受款
  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
  之釋明。
三、倘系爭票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
  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台端所據以聲請之票
  據受款人有四人,則應分別聲請之)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
  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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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卡哩歐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