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161號
KSDV,103,司促,34161,201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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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16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彌陀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志清
債 務 人 李宗能
債 務 人 鄭秋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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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