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064號
債 權 人 博愛巨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智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具
狀增列之。
二、債務人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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