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053號
KSDV,103,司促,34053,201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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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05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 理 人 高雄銀行營業部國宅科
債 務 人 彭照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叁萬零壹佰伍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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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