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3817號
KSDV,103,司促,33817,201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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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817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債 務 人 魏夏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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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