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3706號
KSDV,103,司促,33706,201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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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70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世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玖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
  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世通於091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5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0,696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23,084元整、消費款2,140元整、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124,63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84元整
     及違約金45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
     部份,計新臺幣126,778元整自095年07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
     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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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