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3636號
KSDV,103,司促,33636,201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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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6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政倫
債 務 人 林春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政倫前就讀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林春霖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9264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政倫自103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890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春霖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363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政倫、林│自民國103年4│至民國103年8│年息百分之一點│
│  │28907 │春霖   │月1日起   │月12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3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政倫、林│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907 │春霖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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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