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51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玉雯
債 務 人 李敦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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