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226號
債 權 人 實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龍井
債 務 人 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丞
債 務 人 王品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叁拾伍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