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1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務 人 王來平
債 務 人 王姜雪
債 務 人 王慶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捌萬壹仟捌
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萬元,自民國九十
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一二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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