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2943號
KSDV,103,司促,32943,2014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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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943號
債 權 人 張巧芹
債 務 人 陳順發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順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陳順發請求之依據及提出相關證明(如僱傭契約影本
  ,若僱主非陳順發,請具狀更正債務人)。
二、提出東森房屋農十六高美加盟店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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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