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943號
債 權 人 張巧芹
債 務 人 陳順發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順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陳順發請求之依據及提出相關證明(如僱傭契約影本
,若僱主非陳順發,請具狀更正債務人)。
二、提出東森房屋農十六高美加盟店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