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6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郭韋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柒
仟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依上開
本金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陸拾肆元每月按百分之三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為上限。
㈡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
零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