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2263號
KSDV,103,司促,32263,201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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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2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林政達
債 務 人 宏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拾捌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
  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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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鎂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