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169號
債 權 人 全弘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天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農正鮮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到院。
二、請具狀陳報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或其他新址證明文件,如債務人為
未成年人,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