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2146號
KSDV,103,司促,32146,201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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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14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昱瀚
債 務 人 羅尹聰
債 務 人 羅家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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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