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2142號
KSDV,103,司促,32142,201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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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14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福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必鴻

債 務 人 童琴
債 務 人 陳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捌拾萬肆仟貳佰捌拾
  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佰柒拾伍萬肆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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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