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1921號
KSDV,103,司促,31921,201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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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921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莫景棠
債 務 人 洪苡盼
法定代理人 洪子歆
債 務 人 莊愃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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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