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84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韻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貳拾萬壹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
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三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三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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