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1780號
KSDV,103,司促,31780,201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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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78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劉名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名繕劉享達於民國100年5月4日向聲請人請
    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
    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
    新臺幣91454元整及自民國103年0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3年
    0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
    元(即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9145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
    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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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