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78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劉名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名繕即劉享達於民國100年5月4日向聲請人請
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
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
新臺幣91454元整及自民國103年0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3年
0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
元(即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9145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
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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