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7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施錦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零捌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施錦標於92年10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82,085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176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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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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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施錦標 │自民國94年0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9745 │ │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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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施錦標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5673 │ │7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施錦標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46943│ │7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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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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