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1767號
KSDV,103,司促,31767,201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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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7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施錦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零捌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施錦標於92年10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82,085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176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錦標  │自民國94年0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9745 │     │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施錦標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5673 │     │7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施錦標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46943│     │7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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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