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1651號
KSDV,103,司促,31651,201408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65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林民秋
債 務 人 黃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捌仟叁佰柒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