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1054號
KSDV,103,司促,31054,201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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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05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歐陽嘉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柒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
     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歐陽嘉德於093年07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
     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
     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5年01月底積欠聲請人122,751元整未為清
     償(含年費640元整、消費款98,448元整、已到期之利
     息9,880元整及違約金13,783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
     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8,448元整自095年
     0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
     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
     000元整。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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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