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980號
債 權 人 許允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京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於民國103年6月24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
准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
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
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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