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939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江鴻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慧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債
務人之證明。
二、債務人顏慧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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