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75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蔡冠昇
債 務 人 翁秀慧
一、債務人翁秀慧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欣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蔡冠昇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柒萬陸仟肆佰貳拾肆
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壹萬叁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八
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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