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665號
債 權 人 高啟原
債 務 人 黃美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美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美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3 年5 月31日之理由(退票日為103 年
7 月18日,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支票僅得請求自付款提
示日即退票日之後之利息),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