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0659號
KSDV,103,司促,30659,201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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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6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施勤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施勤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
     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7月28日止累計
     98997 元未給付,其中94653 元為消費款;4344元為
     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002 ),(003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30659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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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勤怡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71712 │     │7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施勤怡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12940 │     │7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施勤怡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001 │     │7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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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