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0430號
KSDV,103,司促,30430,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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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43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鄭麗芬
債 務 人 証堡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數珍

債 務 人 陳玉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壹萬柒仟伍
  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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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証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