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9661號
KSDV,103,司促,29661,201408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661號
債 權 人 文鯕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債 務 人 勝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弘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伍
  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文鯕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