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235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債 務 人 蘇莉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已依保險法第53條,將債權法定移轉通知 債務人之相關資料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9日裁 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7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 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