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主任仲裁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仲聲字,103年度,4號
KSDV,103,仲聲,4,2014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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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仲聲字第4號
抗 告 人 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豐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海壓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定主
任仲裁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5日日本院103 年度
仲聲字第4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駁回聲請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雖對本院103 年度仲聲字第4 號民事裁定( 下稱原裁定)駁回聲請提起抗告,惟揆諸首揭規定,駁回聲 請之裁定,僅原裁定之聲請人即海壓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 為抗告,抗告人屬無抗告權人。故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不合法,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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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海壓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