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麥陳金枝原 告 王鄭彩霞 高林阿乃 陳貴華 胡家媚 王仁雄 楊明軒 馬順隆 梁保雄 王英茂 張溢財 張洪玉葉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倬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立杰 被 告 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福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事證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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