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15號
KSDV,102,訴,415,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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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麥陳金枝
原   告 王鄭彩霞
      高林阿乃
      陳貴華 
      胡家媚 
      王仁雄 
      楊明軒 
      馬順隆 
      梁保雄 
      王英茂 
      張溢財 
      張洪玉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倬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立杰 
被   告 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證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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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倬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