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訴字第23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丙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天揚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3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0,000 元(計算式:公
告土地現值1,600 元×面積958.24㎡=1,533,184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4,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