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30號
上 訴 人 林錦龍
被上訴人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
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926,4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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