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進丁
被上訴人 林建良即沿展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7 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3 年7 月2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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