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原 告 王金士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 告 華廣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珍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一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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