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智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張哲豪、賴廷政、黃
青田、徐強發、張純芝、林莉萍、翁崇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7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7,36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9,2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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